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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滞碍制度功能实现的,或许恰恰是某些不被注意的技术细节。
[14]从限量放权的立法规定看,设区的市获得授权也并非一步到位,并且确立了事先审批监督制度。事无巨细,遇事则立法,成了习惯性做法。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地方立法权限量下放之后,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国家体制和法制的统一,防止地方分裂,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根据权责一致的法治原理,在地方立法权普惠式限量下放的同时,授权与受权主体也会因此而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需要同步相随。从理论看来,立法力量与立法需求之间只具有相对性,由于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等立法需求以及立法能力的差异,我们无法准确给出省级人大常委会专事审批监督人员数量构成。普惠式限量放权,意味着在拆除地方立法权的门槛之后,地方立法主体更加开放,由此放大地方自治的权力,调动地方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9]限量下放地方立法权,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地级市,不仅可以进一步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的权限,也为充分发挥人大职能,探索立法经验,降低立法成本,加强地方治理,探索解决地方改革与发展中的现实难题提供了制度保障。这些行地方保护之实的小动作在地方特色的旗号下大行其道,给本应捍卫正义与公平的地方立法镌刻下地方保护主义的烙印。保障信息公开的全面性、及时性,是暂予监外执行公开的关键。
对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范围的合理界定,必须对原则和例外上都加以界定,既要让权力行使透明化,又要保护罪犯隐私和保证效率。未来的信息公开立法应该涉及到公权力行使的区域,如将立法、司法、行政等权力运行活动信息作为公开的主要对象,明确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确保信息公开有法可依。相对监狱而言,法院网上公示的文书数量较少。有的法院直接以暂予监外执行为立案理由,只记载罪犯姓名和立案时间,如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理丁新成暂予监外执行案。
有以罪犯的基本情况、犯罪判刑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事由进行简述作为立案公示内容的,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从提前公示的内容来看,暂予监外执行提前公示仍停留在公开抽象的层面上,公开主体对公开的范围除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公开和需要进行保密的事项外,其他内容则陷入不易把握的模糊状态,致使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基本上限于公开相关的法律依据、程序规定与决定结果,其他本应公开内容则因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规定而容易导致过于强调保密而拒绝公开,如据以证明罪犯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所需之证明材料,包括证明申请人的病、残、孕的医学诊断证明材料,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定材料,证明申请人主观恶性大小的诸如在监服刑接受改造的计分考核情况,犯罪记录的材料,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明罪犯对居住地社区造成影响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是否符合保证资格的证明材料,而这些材料皆是综合考察罪犯是否适合暂予监外执行所必需,然而实践中的提请前公示却未能具备上述所列之内容,公示内容大多呈现模糊性。
立案公示目的在于通过立案公示,第一时间对外传递信息,让利害关系人获悉法院将要审理的对象,进而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提出异议的材料,确保异议准备充分。就立案公示而言,立案公示处于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受理的初级阶段,尚未对案件进行具体审查,因此,可对公示的内容做抽象的说明即将罪犯的基本情况、所涉罪名及犯罪判刑情况、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事由进行简要说明作为公示内容即可。而监狱系统的公布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文书则相反,大部分决定文书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事由做抽象记载。为防止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管、漏管和防止社区矫正监管工作人员违法给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开脱管、漏管的方便之门或者侵害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合法利益,有必要将社区矫正机构监管工作程序、罪犯改造的表现、证明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是否消失等材料信息,对外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
所以,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必须明确公开的时限。举行听证没有程序规范,由刑罚执行部门工作人员主持召开,通知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和同监区的罪犯代表出席听证会。目前,河北、河南、江苏、广东、四川等省已经在监狱狱务公开栏公示了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的程序和条件。而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在实践中因缺少程序规范导致信息公开失范。
凡是三类案件的公开开庭审理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旁听。(三)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的标准 实践中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的程度各有差异,推动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走向规范化,须确立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的标准。
相对人获得知情权只能寄希望于法院、监狱机关或公安机关自身提高信息公开的积极性。听证会上先由刑罚执行科的主持者宣读罪犯基本情况,出示据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资料。
从实践中暂予监外执行公开的内容来看,存在公开内容过于简单抽象的问题,表现在: 第一,监狱提前公示的内容过于简单。之后,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开始了对暂予监外执行公开听证的探索和实践。出现一个暂予监外执行听证成了新闻,没有形成常态。虽然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须进行立案公示、裁前公示和文书公开。然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长期以来都在近乎封闭的空间里运行,受传统监管行刑封闭思想观念的束缚,要让暂予监外执行在封闭空间里挣脱出来走向公开透明,需要立法规范与实践操作进行反复地探索、检验。首先,自2013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之后,为推进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三大平台建设,全国各地方法院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已经纷纷发展,形成规模。
暂予监外执行信息通常只在监管场所内进行公示,外界难以知晓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大权在握的人民法院和监狱机关以信息公开权力者的姿态,自行选择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的方式。
监狱系统目前为止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较少举行听证,以重庆市Y监狱为例对暂予监外执行只有涉及三类犯罪才举行听证。(四)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权利保障和救济途径缺乏 无救济则无保障,权利一旦缺乏救济途径,便只能是停留在纸面上。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罪犯欧阳蓉华暂予监外执行案等。这种信息公开的权力型做法显然是与司法公开精神相违背的。
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罪犯郑红暂予监外执行案。[8]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出台以后,各省监狱开始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就审议决定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须在监狱、看守所内进行公示。暂予监外执行信息是否及时公开关系到罪犯基本权利的保障与否以及公开对象能否对罪犯情况和决定机关权力行使情况进行及时监督。对于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纠正意见,相应的机关必须尽快予以纠正,并将纠正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如上文所述,虽然已经开始举行暂予监外执行听证,但是举行听证案件数量相比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总数,所占比例极小,而且大都是决定机关主动决定举行听证,利害关系人申请公开听证得到支持的很少。二者公示的目的是不一样的。
不久之后,2014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系统启动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剑指违法暂予监外执行,重点监督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金融犯罪三类犯罪罪犯的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在法律修改前,利害关系人或一般社会公众可直接向人大常委会信息公开监督机构投诉,由信息公开监督机构派人核实,责令改正。
公示期内,如民警或罪犯有异议的,应当向监狱刑罚执行科提出复核申请,刑罚执行科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天内进行调查,形成《暂予监外执行异议复核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六)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保障救济机制 以信息公开推动暂予监外执行走向透明,避免不当进行暂予监外执行,杜绝权钱交易、逃避刑罚的现象,是刑罚执行的伟大尝试。
(五)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取得的成效 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从点到面展开,制度运行向透明化迈进。然而,监狱的提前公示却还停留在在监区内采取传统的公告栏进行公示。原载《中国监狱学刊》2015年第5期,第61--70页。(一)立案公示实施情况 立案公示是指人民法院、监狱机关、公安机关收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罪犯提交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建议书及证明材料后,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有合理根据而决定受理被告人或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将受理申请的信息通过公告栏或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公示、接受监督。
(三)中央政法委以及各部门联合颁布的规范 全面提出、体系化定义监外执行是通过2014年1月24日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减假暂意见》。(四)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的时限 公开的时限关乎信息公开和信息接收的及时性。
然而,以目前信息公开的实践来看,信息公开与其说是法院、监狱机关、公安机关的义务不如说是它们的权力。具体来说,四种公开方式可根据案件所处阶段不同应做出不同的标准。
摘要:近年来,随着违法暂予监外执行事件的曝光,暂予监外执行中的腐败问题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和中央司法机关的重视。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自然不能危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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